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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1-06-30 14:13:06 浏览量:

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的要求,积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为原则,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模式,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继续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各项制度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农村群众抵御灾害风险能力,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有效分散灾害风险,切实帮助受灾群众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探索发展巨灾保险,扩大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保险责任和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

  二、保险内容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政府提供统保保费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牲畜圈舍、农机具存放等场所纳入保险范围。有多处房屋以及有室内财产投保意愿的,农户可自愿加保商业性保险。

  (二)保险期限。

  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第一个保险年度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第二、第三个保险年度起止时间以此类推。县级(含市级补助)统保务必确保在2021年1月1日前启动实施,并尽量做到与省级统保时间同步。

  (三)保险范围。

  因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除外)和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房财产损失。

  三、操作方式

  (一)承保公司的确定。

  我省2021-2023年度省级统保承保公司的确定,由省应急厅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按照3年一招的模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结合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及履行职责等情况确定承保公司。结合我省各地农房灾害风险状况、统保户数情况,将我省9个市(州)划分为两个农房保险服务区域,省级招标确认2家入围资格的承保公司,由两家保险公司按入围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先后选择承保区域。各地应充分考虑省级和市、县整体工作的衔接,按程序确定承保公司。

  (二)保额及保费费率。

  按照“适度保障、全面覆盖、广泛受益”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为全省所有农户提供保额不低于1万元的基本农房灾害保险(其中,省级政府统保保额每户5千元,市、县两级政府统保保额每户不得低于5千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增加投保。鼓励群众自愿增保。农村散居五保户、特困户自愿增加投保的,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分类补助。

  政府统保保额1万元以内的保险费率,省级统保按公开招标中标费率执行,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备。市、县两级政府统保自行提高保额以及农户自愿增保部分的保险费率,可参照省级统保费率执行,也可由当地应急、财政等有关部门会同承保公司根据灾害风险、农房风险系数研究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备。

  (三)承保公司责任。

  在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中,承保公司负责对投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具体责任有: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灾害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并出资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核查评估及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业务相关培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原则上承保公司必须在中标县域有分支机构,并在每个乡镇单位建设服务网点或按照服务区域面积至少聘请一名保险协办员,有条件或需要的地区可按村聘请保险协办员,及时妥善完成农房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台账、出单承保、保费收取、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等工作,按协议提供理赔服务,及时处理理赔中产生的争议;遵循保本微利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以理赔保障水平、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盈亏调节机制和考核体系,协同投保方加强道德风险防范。

  (四)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保险协议书。

  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采用协议统保的方式,由省应急厅与中标公司签订省级统保保险协议书。各县(市、区)应急部门与当地承保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县级统保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2.保险费支付和收缴。

  省级统保补助资金,每个保险年度在采购方和中标方签订合同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省应急厅提供的各县(市、区)统保户数、中标费率测算保费总额后,将保费拨付省应急厅按程序向中标方支付。各市(州)、县(市、区)级统保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应急部门向当地承保公司支付。

  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部分保费,由农户直接支付或者以乡镇、村为单位向承保公司当地分支机构支付。

  3.出具保险单。

  政府统保部分,省级统保由中标公司省级分公司向省应急厅出具,县级统保由承保公司当地分支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具。

  农户缴费增保部分,由承保公司当地分支机构一对一向农户出具保险单,并将保险单(复印件)送乡(镇、街道)负责农房保险工作的机构备案。承保公司的省级机构须将全省投保农户的名录汇总后抄送省应急厅,包括政府统保名录以及群众缴费参保名录。

  4.报案。

  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专线进行报案,被保险人也可通过村支委会、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或安监站、应急管理站)、驻村干部、保险协办员以及县(市、区)保险支公司等途径进行报案。发生大面积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时,可由乡(镇、街道)或村、组对本次灾害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向保险公司报案。

  5.定损理赔。

  承保公司要制定详细的理赔操作细则,严格规范理赔操作流程,防范各类风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承保公司查勘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般赔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出险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或安监站、应急管理站)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承保公司聘请县(市、区)、乡(镇、街道)相关部门配合协助进行现场查勘,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按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支付相关工作费用。

  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或村、组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成,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根据农房保险合同约定,按合同条款合理定损,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不得超期赔付。理赔款通过农户“一卡通”发放,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单次灾害过程报案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天结束资料收集完结并无异议的情况下立即支付赔款。为尽快将赔款支付到受灾农户手中,被保险人委托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办理理赔的,保险公司可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代付赔款协议,约定赔款支付到政府相关部门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将赔款发放给农户。发放结束后,政府相关部门在约定期限内,将赔款资金支付“赔款到户”过程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反馈给保险公司。

  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完成查勘定损,或者定责定损完成且资料收集齐全但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支付赔款的,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存档,每半年向市(州)或省级保险公司通报,由保险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争议处理。

  农户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向保险标的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赔偿标准。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包括: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房屋无显性损毁,但经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认定为不能居住,或应当整体拆除另行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

  2.部分损失。

  按照屋顶、屋架、楼板、墙板、门窗等不同类别,分类别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计算赔款。保险房屋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房屋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3.清污费用。

  由于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每户清污费用按500元内赔偿。

  4.免赔部分。

  房屋总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免予赔偿。

  四、工作要求

  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各级应急管理、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和各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全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部门协同、分级管理和资金绩效考核三个机制。应急、财政、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承保公司要自上而下,及时调度并动态评估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相关情况和绩效目标,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实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同推进此项工作。各级应急部门牵头主导,是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省、市、县各级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各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依法对农房灾害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服务。乡镇(街道)可成立农房灾害保险协调和调解工作小组,村可成立农房灾害保险协办小组,加强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理赔服务的监督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级重点抓好农房灾害保险政策的衔接,安排本级保费补助资金,指导所辖县市区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县级是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房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发动、投保理赔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完善当地统保农房台账并及时上报。乡镇重点是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农户调查、宣传发动、农户参保保费收缴、协助承保公司投保理赔等具体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政府安排的农房灾害保险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各级应急、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至少每6个月一次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实施进度、资金安排、发动群众投保情况、理赔实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必要时可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地应急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按年度对保费投入、发动群众参保率、查勘理赔情况等进行考核,适时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各中标承保公司要加强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基础信息管理,掌握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等相关要素信息,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监管规定和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及时公示承保、理赔信息,广泛接受监督,并每月向各级应急、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各银保监分局等部门通报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承保理赔相关数据信息,以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检查。省级承保公司要出资配合省应急厅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第三方绩效评估,有财力的地区,可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农房保险技术支撑或绩效评估等服务,实现政府部门对该项目运行情况的掌握与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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