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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养殖业坏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2021-04-19 09:46: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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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养殖业坏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水环境质量,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xx〕54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连城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连政办〔20xx〕64号)等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城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1年2月19日-2月28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组织专人、专班对现有生猪散养户(指未经审批许可建设,存在污染隐患的养猪场,下同)和养鸭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户)基本情况,包括选址场地、养殖规模、环保设施情况等,填报《连城县非保留名单内生猪散养户调查摸底表》和《连城县养鸭场(户)调查摸底表》(表格见附件1、2),调查表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于2月28日前分别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宣传发动(3月1日-3月15日)

  各乡(镇)组织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政策宣传到场到户,将整治要求、完成时限、政策措施等宣传到位。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对列入关闭拆除或需改造治理的下发限期关闭拆除或改造治理通知书,加快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河长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农业农村局、连城生态环境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

  按照《连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连政综〔2020〕47号),对禁养区和限养区养殖场实行分类整治。

  1. 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3月16日-9月30日)。

  (1) 各乡(镇)要对流域水质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制定方案、罗列清单、分解任务、明确关闭拆除时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好歼灭战。

  (2) 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鸭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存栏200羽以上养鸭场(或周边连片养殖总数在200羽以上的养鸭户),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1年4月30日前自行清场。

  (3) 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工作。禁养区内新建生猪散养户由各乡(镇)负责牵头,组织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向禁养区养殖户下发限期关闭拆除通知书,责令2021年8月31日前自行清场。

  (4) 加大日常督查巡查力度,防止禁养区复养反弹,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确保禁养区内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关闭拆除到位。

  牵头单位:连城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实施限养区内养殖场改造治理(4月1日-12月30日)。

  (1) 限养区内养鸭场改造治理:推行网床平养、全棚旱养等节水养殖模式。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科学合理养殖,有效控制水禽水面饲养带来的水资源污染和疫病传播。限养区内的养鸭场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养鸭场改造治理规范要求见附件3)。

  (2) 限养区生猪养殖场整治:稳定生猪养殖总量,2021年全县生猪目标存栏15万头,年出栏27万头。对于原核定

  保留猪场,空栏3个月以上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能满足条件的,将养殖指标调整给符合选址、用地、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养殖场,按“关(拆)一补一”的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对接办理核定养殖指标转让并通过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后准许养殖。对因禁养区划定范围调整、水源地等规划导致由限养区划入禁养区范围的养猪场,允许在原核定存栏规模范围内选址重建,新选址必须具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条件,取得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养殖规模应符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条件和土地承载力要求。

  (3) 保留生猪养殖场全面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总量稳定、转型升级、生态安全”为目标,改善我县生猪养殖场小而散的现状,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所有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按照所拥有的消纳地及其农作物的土地承载力符合要求,实行“以(消纳)地定养”或者按异位发酵床容积的承载范围内养殖,对于承载量不足的给予核减养殖指标。要落实属地责任,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3. 加强水产养殖业治理(4月1日-12月30日)。

  今后一律不得新建、扩建鳗鱼养殖场,对已建并在经营的养殖场,向农田灌溉渠排放养殖废水的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xx)要求;直接排入河流的养殖废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连城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连城县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长: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X市连城生态环境局,XXXX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督促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进度通报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实施主体,负责生猪和水禽养殖场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水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督促各养殖户按规定期限完成关闭拆除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指导当地养殖户转产转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限养区养殖场治理指导,核定生猪养殖指标,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禽无水面养殖,

  指导规模养鸭场(户)采用网床平养或全棚旱养技术进行饲养,对乱丢病死畜禽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加强水产养殖业污水排放管理和技术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管。

  连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拆除,对限养区养殖场污水排放监管和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县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协助配合对违规养殖畜禽、水产养殖行为的巡查执法,支持、协助乡(镇)做好生猪和水禽养殖场(户)强制拆除工作。

  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违规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责令其限期关闭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关闭拆除的养殖场依法配合当地政府关闭拆除,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在限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的规模养殖场,会同农业部门对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县财政局:做好养殖场(关闭拆除、改造提升)综合整治和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资金补助保障,负责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

  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做好养殖场开展强制拆除工作的交通安全及执法保障。对相关部门立案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

  县水利局:核查养殖场所是否处于河道岸线、蓝线范围之内,是否侵占河滩河道。

  县政府督查室: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责任的意见。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河长办:督促各级河长,乡(镇)河长办及河道专管员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配合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协调开展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县供电公司:配合乡(镇)对违规新(扩)建、禁养区和限养区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拆除的生猪和水禽养殖场,接到县执法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实施限电和断电措施,对转供电用户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堵疏结合,标本兼治。认真做好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的思想工作,引导其积极参与和配合专项整治。推广水禽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引导水禽养殖场退出河道养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乡(镇)专项整治工作,采用无水面生态养殖综合技术模式,新(改、扩)建年存栏2000羽以上的X城白鸭标准化养殖场,分类给予补助(改造建设要求及奖补标准参照连政综〔20xx〕187号执行)。

  (四)跟踪问责,严格考核。县政府督查室按照时间节点组织督查,进行整治全程跟踪,对整治进度较慢的乡(镇),督促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强化正向激励,及时通报表扬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于组织领导不力、未能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X城生态环境局负责把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列入对乡(镇)党政环保目标书考核内容加以量化考评。对断面排放水质进行监测,水质监测结果作为量化考评依据。

  (五)常抓不懈,落实长效。开展常态化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地、责任河”,各乡(镇)要完善日常监管,做好月巡查记录,规范养殖场管理;要切实加强对生猪散养户和养鸭场反弹和违规新建、扩建行为的巡查和打击,切实巩固治理成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留存好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备查台帐,加强事后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防养殖场污染现象发生,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附件:1.X城县乡(镇)非保留名单内生猪散养户调查摸底表

  2. X城县养鸭场(户)调查摸底表

  3. X城县养鸭场(户)改造治理规范要求

  三、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畜禽和水产养殖落实养殖总量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按照“拆、治、控、转”的总体要求加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使全县农村养殖业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

  四、治理对象

  (一)(连政办函〔20xx〕4号)核定保留的290家名单以外的生猪散养户。重点是未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达不到资源化利用要求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全县流域内存栏200羽以上的白鸭等水禽养殖场

  (以下简称养鸭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鸭场,禁养区外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水排放未达标的,存栏200羽以上(含200羽,下同)的养鸭场必须全部列入治理。闽江流域重点抓好文川河(黄坊断面,莲峰镇、林坊镇、文亨镇、揭乐乡、隔川乡)及北团河的上游整治。

  (三)水产养殖业,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淡水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连政办〔20xx〕83号),对鳗鱼、公建水库养鱼养殖场进行限制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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