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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2022-03-04 16:30:27 浏览量:

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一、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一是全面建立河湖长制。按照国家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四个到位”总体要求和中央、省、市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文件精神,全区共设立总河长、总湖长2名,区级河长7名,乡级总河长18名,乡级河长51名,村级河长112名,在区内24条主要河流及109条乡级河流设立河湖长公示牌126块,建立了以区、乡、村三级河湖长为主体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各级河湖长名单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布。

  二是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印发了《市区河长制区级河长会议制度》《市区河长制区级信息共享制度》《市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市区河长制管理工作巡查督办制度》《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市区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制度》等6项制度,研究制定了《市区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市区河长制区级验收办法》等2项制度,有利促进了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是强化各级河长履职尽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以来,各级河长履行保护、管理、治理“三位一体”职责,先后赴各自担任河长的河段进行巡河,并就存在的突出问题亲自督办、协调解决。2019年,总河长共巡河7次,区级河长共巡河14人次,业主湖长巡湖7人次,乡、村级河长共巡河1514人次,及时研究解决了河道突出问题。

  四是有序推进基础工作。为了明确河流湖库管理保护范围,严格水域岸线及水生态空间管控,根据省、市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河长办对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河流进行梳理,建立了全区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名录。目前,已对杨稍沙河段开展保护范围划定的前期勘测工作。

  五是定期召开河长会议。2019年召开总河长会议3次,区、乡、村三级河湖长上岗履职,做到了由全面建立转向全面见效,实现了“有名”到“有实”和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的攻坚期的转变,部署了区检察院和区水务局联合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河湖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现象,全面整治了破坏河流、沟道、渠生态环境等行为。各乡镇街道以河湖长制为抓手,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强化执法检查,全面落实“一河一策”,着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河湖“清四乱”是推进水利行业扫黑除恶的重要内容,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出重拳”的力度开展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专项整治,扎实推进我区生态文明绿色健康发展。

  六是加大河湖督查力度。建立了常态化河湖督查工作机制,将督查结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考核,同时,与检察院建立联合协作机制,督促各地加快河湖问题清理整治。2019年,区河长办联合区检察院先后4次对各乡镇督导检查,就发现的问题均已反馈相关乡镇、河长,督促各级河长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逐条整改落实,逐项销号。

  七是强化宣传和业务培训。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组织开展了全市河湖长制宣传周活动。同时,为了推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有序,使砂石资源科学开采,合理利用,恢复河道生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邀请专家就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对各乡镇街道河长办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了业务能力。

  二、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2018年7月,省、市部署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市区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2019年联合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问题认定和清理整治标准。

  一是排查整改情况。各乡镇街道对辖区黄河、干流及其他中小河流、洪水沟道、湖库进行认真摸排,掌握问题底数;对照清理整治标准,集中整治河湖乱堆乱放垃圾、违法违规涉河项目、无证无序采砂、非法围垦河道、侵占水域滩地等问题。累计发现“四乱”问题21起,整治“四乱”问题21起。其中,乱建8起,乱采1起,乱堆10起,乱占2起;对重点问题发出《督办令》5份,完成“四乱”问题共计21项,整改完成率100%。

  二是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暗访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19年2月份、5月份,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分别开展了一轮暗访,共发现我区河湖疑似问题11个,确定问题清单4个,截止目前,已整改销号4个。

  三是“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区检察机关、水务部门联合开展了“四乱”问题督查,有效推进河湖疑难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的“四乱”问题逐一筛选,主动移交问题线索。截止目前,向检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2个(王华砂厂乱堆问题、石福海乱建问题),立案2起,同时积极联系区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局分局、王家山镇、市公安局分局王家山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动用挖机1台,铲车2辆,运输车5辆,同步开展工作,进行强拆。取缔黄河段采砂场2家,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2处0.36公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4处210平方米,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9处172吨,整改完成2起,疏浚了河道,确保了河道行洪畅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河湖集中清理整治,河湖垃圾、主要河流乱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水事秩序明显好转,河湖面貌持续改观。但也发现一些单位部门对“河长制”工作认识不深,“清四乱”专项行动存在排查不全不细、整改不到位、整治不彻底等问题。一是河长办机构人员不能落实。虽然设立了河长制办公室,但没有专职人员,河长办主任由水务局长兼任,只有牌子,没有编制,也没有人员,导致出现河长办职能弱化的现象,造成河湖管护和河长制工作推行落实困难。二是工作力度逐级递减。今年“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以来,区河长办联合区检察院督查发现的河湖问题,有关乡镇街道均未自查出来,说明基层河湖“四乱”问题排查存在盲区和疏漏,督查督办力度逐级递减。三是认定整改降低标准。部分乡镇街道对河道洪沟违规建筑、围垦河道等历史性遗留问题未纳入“四乱”问题清单,把关停非法采砂、拆除乱搭乱建视为完成整改,致使堆放砂料清理不彻底,砂坑、场地恢复不到位,降低了问题认定和整治标准。四是监管有待加强。对于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占用河道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问题,相关乡镇查处态度不坚决,处置不彻底,整治不到位。五是河湖划界工作滞后。根据市河长制办公室《市需要划界和制定水域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的河流名录》急需开展河湖划界的河流为4条(杨稍沙河段、吊沟沙河、水泉沙河、上沙河),已开展河湖划界的河流为1条(杨稍沙河段),需制定水域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的河流4条(均未开展)、河湖管理智能化数字化等基础性工作,由于缺少资金,导致河湖划界和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工作进度滞后,与水利部和水利厅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也将影响河长制工作年终考核结果。六是基层河长履职尽责不够。目前,虽然每条河流都有了河长,但由于宣传培训的力度不够,还没有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特别是乡、村级河长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河长的职责和作用,河长制急需从“有名”向“有实”转变,避免河长形同虚设,截至目前区各级河长应巡河1300次,完成277次,巡河率21.3%(其中:长征街道应巡河8次,完成66次,巡河率100%;红会路街道应巡河48次,完成23次,巡河率48%;共和镇应巡河96次,完成40次,巡河率42%;宝积镇应巡河200次,完成85次,巡河率42%;王家山镇应巡河72次,完成17次,巡河率24%;复兴乡应巡河160次,完成27次,巡河率17%;种田乡应巡河88次,完成8次,巡河率9%;水泉镇应巡河460次,完成10次,巡河率2%;黄桥镇应巡河168次,完成1次,巡河率1%)。七是河长公示牌更新不及时。目前按照省、市标准全区共设置河(湖)长公示牌127个。其中,种田乡9个、复兴乡18个、宝积镇23个、水泉镇31个、共和镇10个、王家山镇8个、黄峤镇24、红会路街道3个,长征街道1个。八是“河长”加“警长”制度建立不完善。全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24条(包括黄河段),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季节性河流109条,均未建立“河长”加“警长”制度。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全力以赴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一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河长责任和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达到预期效果。二要持续强力推进“清四乱”专项行动,结合水利部黄河委员会黄河“清河行动”及全区“四抓四促”要求,积极联合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等手段,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紧盯“乱占”“乱建”等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拔钉子”“啃硬骨头”,确保11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治任务。三要做好“回头看”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对“四乱”问题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四要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党政主导、河湖长挂帅、水利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实河长办和河湖管理机构人员力量,提高河长办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分办督办能力。五要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等基础工作,今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杨稍沙河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同时开展其它河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六要根据2019年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在全市河道湖泊实施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区推行实施两级河湖警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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