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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强制行为自查报告

2021-07-09 15:01:15 浏览量:

  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行政执法目的,对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证据、经营财产予以强行控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严格的法定性、限制性、程序性要求。依法、有序、有度地运用行政强制,是加强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对营造良好的工商行政执法氛围,树立公平公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课件范文网小编为您推荐工商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强制行为自查报告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强制行为自查报告

  在这一年中,所长组织全所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日常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为工作中本着“法定原则、适当原则、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谋利原则”。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促进了依法行政。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这一些问题: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我们有时在查封、扣押通知书中不说明适用的具体法律,只笼统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如果当事人追究起来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二、查封、扣押法定范围之外的财物。

  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没有必要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例如,超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范围,对属于一般质量问题而不是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超出《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对侵权行为人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以外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三、超期扣押。

  扣押时效届满,法律规定视为扣押措施解除的情况下,不主动向涉案当事人返还被扣押的财物,继续实施扣押。

  四、查封、扣押行为在先,立案行为在后。

  从法理上和逻辑上看,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发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即立案之后才能实施查封、扣押。考虑到办案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允许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针对上述在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积极改正,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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