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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2021-06-17 13:56:58 浏览量:

   

渝北区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鼓励支持农业生产主体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区双“十万”工程建设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xx〕93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财规〔20xx〕11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渝北区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


在大力开展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我区特色农业生产灾害保险和农产品收益保险,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2021年,我区将新增水稻、玉米、小龙虾、牛、柑橘、经济林木(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梨子)等种养殖业生产灾害损失保险3大类15个保险品种,保险范围基本覆盖区内重点特色农业产业,力争参保率达30%以上,基本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为全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实施方案及保费承担比例


(一)水稻种植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病虫草鼠害。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00元/亩。
保险费率:6%。
保险费:36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27元/亩,种植业主承担9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水稻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拨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二)玉米种植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2)病虫草鼠害。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00元/亩。
保险费率:6%。
保险费:36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27元/亩,种植业主承担9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玉米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保险玉米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平均正常产量参照当地玉米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定苗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 每亩保险金额×50%
吐丝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三)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2. 保险金额
2000元/头。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6%。
保险费:12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头,市级财政补助18元/头,区财政补助18元/头,养殖业主承担24元/头。
4. 赔偿计算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四)生猪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 保险金额
1000元/头。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6%
保险费:6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头,市级财政补助9元/头,区财政补助9元/头,养殖业主承担12元/头。
4. 赔偿计算
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阶段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五)渔业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渔业水产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由于疾病、旱灾、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且死亡率超过起赔线;
(2)由于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导致渔塘漫堤或垮塌直接造成保险水产在保险单载明的养殖地点内逃逸的损失(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的逃逸和死亡;保险水产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水产在运输途中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4000元/亩。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5%
保险费:200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140元/亩,养殖业主承担60元/亩。
4. 赔偿计算
保险渔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口渔塘赔偿金额=每口渔塘保险金额×每口渔塘死亡率
赔偿金额=∑每口渔塘赔偿金额
(六)小龙虾养殖保险
1.保险责任
(1)暴雨;
(2)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3)旱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连续5天以上(含)高温在37℃以上(含)造成保险淡水小龙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淡水小龙虾的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5%
保险费:100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70元/亩,养殖业主承担30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淡水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以上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损失面积(亩)×每亩保险金额(元/亩)×[1-损失范围内亩均已收获成虾重量(斤)/标准亩产量(斤/亩)]×不同时期赔付比例损失范围内亩均已收获成虾重量=损失面积中已收获成虾重量/损失面积。
不同时期赔付比例
放养月份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赔付比例 25% 40% 55% 70% 85% 100%
 
(2)发生高温导致渔业死亡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单个池塘赔偿金额
单个池塘赔偿金额=损失面积(亩)×高温对应赔偿金额(元/亩)×(1-绝对免赔率)
 
高温对应赔偿金额
连续高温天数 5天(含)-10天(不含) 10天(含)-15天(不含) 15天以上(含)
赔付金额(元/亩) 20 40 60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淡水小龙虾与非保险淡水小龙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详见保险条款)。
(七)牛养殖保险
1. 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一般性疾病:败血症、炭疽杆病菌、气仲疽、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难产等。
(6)传染性疾病: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
2. 保险金额
3000元/头。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7%
保险费:210元/头,其中区财政补助168元/头,养殖业主承担42元/头。
4. 保险理赔
(1)保险种牛、能繁母牛
发生以上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1-免赔率)。
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1-免赔率)。
(2)保险育肥牛
发生以上列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1-免赔率)。
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免赔额;或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实际死亡数量×不同阶段赔偿比例×(1-免赔率)。
(3)因各地饲养的育肥牛品种不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可自行协商保险育肥牛的不同阶段赔偿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八)柑橘种植保险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折枝、落花、落叶、落果、萎蔫等情况导致保险柑橘减产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风灾、内涝、冻灾、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非检疫性病虫害。
由于人为的故意破坏、管理不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战争、军事行动、检疫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1000元/亩。
保险费率:2%。
保险费:20元/亩,其中市区财政补助14元/亩,种植业主承担6元/亩。
3. 保险理赔
保险柑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赔付比例
受损面积=种植面积×受损率
受损率为单位面积受损株树/单位面积种植株树,可采用抽样法确定。
赔付比例由投保柑橘受损程度确定:
(1)柑橘树死亡的,赔付比例为100%。
(2)折枝、落花、落叶、落果、萎蔫等情况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三个受灾级别评价,确定相应的赔付比例,两种或两种以上症状造成的损失按照最严重的受灾级别赔付,不累加赔付。
①折枝。
受灾
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30%以下,对其产量影响较小。 1%-10%
中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30%-60%,对其产量影响较大。 10%-30%
重度 其树枝折断比例占整棵树60%-100%,已严重影响了其生长和产量。 30%-50%
 
②落花、落叶、落果。
受灾
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10%-30%花掉落;10%-20%叶片掉落;10%-30%的果掉落。 1%-5%
中度 30%-50%花掉落;20%-30%叶片掉落;30%-50%的果掉落。 5%-25%
重度 50%以上花掉落;30%以上叶片掉落;50%以上的果掉落。 25%-50%
 
③萎蔫。
受灾
级别
损失情况 赔付比例
轻度 其嫩叶片卷曲,傍晚或清晨能及时恢复的,对树体影响不大。 0
中度 其叶片卷曲,傍晚或清晨不能及时恢复的,对树体生长造成一定影响。 0-20%
重度 其整树叶片卷曲,果子皱缩失水,枝条失水,严重影响其生长和产量。 20%-50%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九)经济林种植保险
1.投保条件:投保时经济林(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和梨子)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林业主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经济林”):
(1)集中连片种植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2)投保地块权属和经营权明确,且四至界限清晰,具体投保位置明确;
(3)其中投保的经济林品种必须在当地种植3年(含)以上且最小面积50亩(含)以上。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经济林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火灾;
        (2)滑坡、干热风、地震、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冰冻、霜冻、暴雪;
        (3)非检疫性病虫害。
3.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亩1000元
费率5%
保费:50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35元/亩,种植业主承担15元/亩
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单位面积株数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经济林与非保险经济林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十)经济林产量保险(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梨子等5种经济林木)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风灾、雹灾、暴雨直接造成李子、桃子、杨梅、蓝莓、梨子等经济林木实际产量低于约定的产量(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李子保险金额1500元/亩(亩产2000斤/亩),桃子保险金额1500元/亩(亩产2000斤/亩),蓝莓保险金额1500元/亩(亩产500斤/亩),杨梅保险金额1300元/亩(亩产500斤/亩),梨子保险金额1200元/亩(亩产2000斤/亩)。
保险费率:5%。
保险费:60-75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80%,种植业主承担20%。
3. 保险理赔
(1)全部损失赔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经济林木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经济林木不同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免赔率)
生长期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生理定果期-果实膨胀期(不含) 70%
果实膨胀期-成熟期(不含) 80%
成熟期-收获 100%
 
出险时保险经济林木按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经济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程度在80%以上的,视为全损,已采摘部分果实的保险经济林木,在赔偿时扣除已采摘部分的价值。
(2)部分损失赔付。保险经济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经济林木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保险经济林木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待保险经济林木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按照承保前双方约定的保险经济林木单位平均产量和实际抽样定损测得单位产量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灾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1-实际抽样测得单位产量/约定平均产量。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10%。
(十一)农产品收益保险(主要包括竹笋、花椒和柑橘等)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导致减产以及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竹笋、花椒、柑橘的销售收入低于约定的保险金额(预期收益)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保险金额
竹笋(大叶麻竹)保险金额1500元/亩(价格0.3元/斤,亩产5000斤/亩),花椒保险金额3000元/亩(价格3元/斤,亩产1000斤/亩),柑橘保险金额2400元/亩(价格1.5元/斤,亩产1600斤/亩)。
保险费率:5%。
保险费:75-150元/亩,其中区财政补助80%,种植业主承担20%。
3. 保险理赔
(1)竹笋(大叶麻竹)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约定上市期间鲜毛竹笋市场平均价格(元/斤)×实际平均每亩产量(斤/亩)×保险面积(亩)]
竹笋市场平均价格监测: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组织1-2家以上投保人代表对市内竹笋农业加工企业、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中心、及大户基地批发点进行价格监测,具体品种集中上市期间监测不低于3次。每次监测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监测结果平均值作为竹笋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2)花椒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约定上市期间青椒(净椒)实际收购价(元/斤)×实际平均每亩产量(斤/亩)×保险面积(亩)]
花椒市场平均价格监测: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组织1-2家以上投保人代表对市内青椒集中交易市场,大户基地批发点等实地监测,监测时间在青椒集中上市期间,连续监测不低于3次。每次监测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监测结果平均值作为花椒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3)柑橘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柑橘市场平均价×实际平均亩产量×保险面积)]
保险柑橘实际平均亩产量高于约定目标产量60%(含),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平均亩产量计算赔付。保险柑橘实际平均亩产量未达到约定目标产量的60%(不含),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柑橘市场平均价格的监测: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组织3家以上投保人代表对主产区内镇街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中心、农业企业及大户基地批发点以及散户集中采购点,同时对杂甘、统计梨橙等进行定点定品种定期监测,监测时间从柑橘集中上市期间,连续监测不低于3次。每次监测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监测结果平均值作为柑橘当年市场平均价格。
竹笋、柑橘和花椒实际平均亩产量测定办法:由保险公司牵头,1-2个主产区镇街作为见证方派员参与,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代表在竹笋、柑橘和花椒采摘期选取不同地域、不同品种不低于3个点作为样本,进行抽样测产。如各方对抽样测产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到市内其他区县对同品种抽取2个主产区进行测产。每次测定产量结果经监测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有关镇街及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测产点的平均值即为实际平均每亩产量,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险体系建设
各镇(街)要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配合保险承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工作,每村设立1名协保协赔人员,由镇街推荐且保险公司面试通过后方可加入协保协赔队伍。协保协赔人员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参保环节的审核和监督。农业涉农技术服务部门要加强农业生产、动物防疫、植物病虫防治及农业保险理赔方面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大基层网点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及时勘察理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力有序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强化组织培训宣传
要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与保险机构联合组织召开农业保险政策专题培训会议,确保国家相关政策落实落地。各镇(街)要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对协保人员的组建,加强对协保队伍的培训工作,讲解农业保险政策,讲解经典案例,培训业务知识和宣传技巧。保险承办机构要组织村协保员队伍通过张贴宣传画报,发放宣传资料、典型案例宣传、借助村民会议等方式,加强对农户相关的法律及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强化保险监管及信息反馈
开展农业保险,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同一地块上的同种农作物只能选择参加种植灾害损失保险、产量保险和收益保险中的一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不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财政补贴部分的保费由保险承办机构凭发票等证明材料与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结算。保险承办机构、各镇(街)要加强农业政策保险的信息反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表:渝北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用承担比例表
 
附表
渝北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用承担比例表  
                 
类别 险种 保费(元/头、亩) 费率 保险金额(元/头、亩) 保费承担比例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 市级财政补贴比例 区级财政补贴比例 被保险人自缴比例  
灾害损失保险 水稻 36 6% 600 40% 25% 10% 25%  
玉米 36 6% 600 40% 25% 10% 25%  
能繁母猪 120 6% 2000 50% 15% 15% 20%  
生猪 60 6% 1000 50% 15% 15% 20%  
渔业 200 5% 4000 40% 30% 30%  
小龙虾 100 5% 2000 70% 30%  
牛养殖 210 7% 3000 80% 20%  
柑橘 20 2% 1000 50% 20% 30%  
经济林 50 5% 1000 70% 30%  
经济林产量保险 李子 75 5% 1500 80% 20%  
桃子 75 5% 1500 80% 20%  
蓝莓 75 5% 1500 80% 20%  
杨梅 65 5% 1300 80% 20%  
梨子 60 5% 1200 80% 20%  
收益保险 竹笋 75 5% 1500 80% 20%  
花椒 150 5% 3000 80% 20%  
柑橘 120 5% 2400 80% 20%  
备注:这里的经济林主要包括李子、桃子、蓝莓、杨梅和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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