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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

2022-06-07 10:32:55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

  天下无不可化之人,但恐诚心未至。天下无不可为之事,只怕立志不坚。下面是课件网小编为您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个方面。

  一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二是中央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依法授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正是在这些背景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2xx年3月监察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实践进行深入总结提炼,制定出台了《条例》。

  二、《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我国纪检监察工作产生哪些重要影响?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具体来说: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三、《条例》起草过程中遵循的立法原则

  《条例》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

  二是坚持职责法定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不突破法律另行创设制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岀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

  四是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集中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四、《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287条,严格遵循和贯彻宪法、监察法,体例上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总体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监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工作任务等内容,统领整部《条例》。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是主体部分,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三板块是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

  五、《条例》的主要亮点

  首先,《条例》逬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

  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种设计和《党章》等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规则大致相同,有效衔接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保证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实施条例》围绕监察权的运作,就证据的取得,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强制措施的使用,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岀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围绕案件办理的流程,就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推动监察与司法的高效衔接。

  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此前我国的国家赔偿限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监察机关作为新的国家机关,有必要确立监察赔偿。《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等情形,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六、《条例》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贯彻落实民主立法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要求,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起草初稿前,我们就征求了各省级纪委监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出机构,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11家单位的立法需求建议。起草岀《条例》初稿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多次组织召开调硏座谈会,听取所有省级纪委监委意见建议。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征求各省级纪委监委、有关派驻机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相关部门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等单位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领域法学专家座谈会。2xx年5月和7月,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国家监委全体会议)两次审议《条例》。期间,《条例》于5月17日至6月15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党中央批准后,《条例》于9月2日正式公布实施。可以说,《条例》制定工作实现了公众有序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

  七、《条例》在贯彻落实”三不”一体推逬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总则中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在具体制度规定中着力落实有关要求,为”三不”一体化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强化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细化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建立监察机关与有关机关在线索处置、调查处理方面的衔接机制,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面震慑。

  二是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专节规范监察监督职责,要求监察机关做深做实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针对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岀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

  三是注重教育引导,健全不想腐的自律机制。强调监察机关加强对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发现公职人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等。应当说,《条例》在监督、调查、处置的各项制度设计中都体现了一体推进"三不"的要求。

  八、《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主要有哪些方面?

  《条例》贯彻监察法的要求,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

  一是在总则中作出总领性规定。在第二条即强调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

  二是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条例》根据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三是在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并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

  九、《条例》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作出的规定

  在实现监察全面覆盖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岀现管辖真空,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

  三是健全派驻监察制度,将监察法关于派驻制度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化,推动监察向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监委协作机制,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十、《条例》在逬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应当说,《条例》通篇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要求,以及特约监察员制度的法律地位等,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保障。

  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专门机构和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

  十一、《条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作出的具体的规

  《条例》作为规范监察工作的重要程序性法规,在监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充分彰显维护公民权益的制度价值。

  —是在总则中,将监察机关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为对监察工作的一项总体要求。

  二是对采取监察措施过程中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采取留置措施和延长留置时间要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家属;进行谈话、讯问、询问,应当进行权利告知,保证被调查人等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对无关财物及时退还。

  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强调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以及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四是首次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程序和方式,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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